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准价按5万㎡住宅物业测算,其他面积物业的基准价随面积的变化调整:

其他物业面积物业基准价=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500000—物业面积)÷50000×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10%,但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10%。

即:以新和名座为例

一:主要参数

1、住宅总面积:18518.51㎡

2、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3、环境设施等级:丙级

二:物业服务费计算

1、软件方面每月/㎡物业服务费指导价:

1.05+(50000—18518.51)÷50000×1.05×10%=1.1161

2、硬件方面每月/㎡物业服务费指导价:

0.36+(50000—18518.51)÷50000×0.36×10%=0.3827

3、每㎡物业服务费指导价:

1+2=1.1161+0.3827=1.499元

三:人员配置:19人

项目人员配置=18518.51÷1300+(50000—18518.51)÷10000×1.5=18.97

注:(2004年10月1日成都市颁布实施)电梯年检费测算方式:

【550+(16—5)×55】×1.3(调试费用)=15015.5/部

五城区(含高薪区)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成都市物价局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

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本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5.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秩序维护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附件一: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6.1 基本要求 6.1.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备。 2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8 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 设置并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 6.1.2 人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3 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4 项目负责人具有2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为本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登记在册人员。 6.1.3 制度 1 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2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 4 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6.1.4 档案 1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 配备档案管理人员。 3 应用计算机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6.1.5 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6.1.6 客户服务 1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2 涉及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 水、电急修20 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第五条(业务经办)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第八条(参保补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第九条(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一)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

小区物业费调价的通知 超实用

关于小区2013物业费收缴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经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经营状况的调研分析,在参照周口市其他各小区物业费情况根据美景天城小区实际,根据我市的物业收费标准以及综合我公司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支出,我们公司的物业费收取已经明显偏低且入不敷出。不适应公司正常运转的需求。物业费收的少,物业企业生存困难。**小区原物业费元/㎡不包含电梯年检和弱电工程维护费。该项费用前期一直由****项目部开发商代缴,但我公司接管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以来暂由我公司垫付。仅电梯年检和弱电工程维保费就致使我公司接管前期物管服务以来每年对1#楼亏损万余元;2#楼每年亏损万余元。经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经营状况的调研分析,为使本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下去,平衡物业费收支预算,在参照相关文件条款和****实际的前提下,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参照本市同行业商业物业费收费的标准,集合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商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作出如下的调整。自2013年元月1日起,保持原有元/月.㎡(按建筑面积)物业费。增收元/㎡的电梯年检费和弱电维保费。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房屋公共部位维护、小区供水、电梯、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如果您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将会对物业公司及小区的管理和对业主的服务造成致命的影响,也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我处能更好地为您服务,

保障您的物业升值与保值,请您见此函后××日内与我处联系,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我处不甚感谢。逾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请广大业主正确对待物业费增收电梯年检费调价工作,理解、体谅、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文明,安宁的小区居住环境而共同努力。 特此通知! 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 周口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 ****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报告 尊敬的业主: 为了您了解****小区2012年度各项费用的收支情况,对我们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将2012年度物业收支情况公示如下,如有疑问,请随时向我们提出质询,我们将及时予以答复。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5级最新

12 1 总则 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 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1.0.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和定义 2.0.1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物业共用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 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0.3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0.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0.5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 事件。 3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 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3.0.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 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0.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事项,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 4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白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8、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9、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3、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白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 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缴纳医疗保险3个月(含)以上;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五城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2。 五城区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并报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区(市)县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报市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六、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区划,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七、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石家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石家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一级) 基础条件 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有减速设施及禁鸣标志。 2、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不少于12次,对住宅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住宅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完整版本.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 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 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 月 1 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

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 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 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 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 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 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 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 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 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 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 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 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 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 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 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 2 万至 4 万平方米(包括 4 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 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5级最新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5级最新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编号:DB11/T 751-2010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0 年 10 月1 日 2010 北京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 4.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5.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7.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8. 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薛福志、艾白璐、王颖、王亚军、李旻、郑冰、魏宣、谢炜、周文、吴卫东、李维善、张乃魁、陈祖武、霍炜、贾光辉、许文良、张国安审查专家:杨燕敏、邓俊、韩子忠、化向东、郭健、曹绍利、郑乐、徐平波、宋宝程、闫耘、蔡玲玲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 2 3 基本规定 ............................................. 3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 4.1 基本要 求 .......................................... 4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 4.3 消防安全防范 ..................................... 11 4.4 绿化养护 ......................................... 14 4.5 环境卫 生 ......................................... 15 4.6 公共秩序维 护 ..................................... 16 4.7 装饰装修管 理 ..................................... 17 5 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 准 ................................. 19 5.1 基本要 求 ......................................... 19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21) 5.3 消防安全防范 ..................................... 26 5.4 绿化养护 ......................................... 29 5.5 环境卫 生 ......................................... 30 5.6 公共秩序维 护 (32) 5.7 装饰装修管理 ..................................... 32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 34 6.1 基本要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物管企业关于收费价格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的公示

物管企业关于收费价格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的公示 物管企业关于收费价格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的公示 文章标题:物管企业关于收费价格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的公示 收费理当公开合理服务更应质价相符 关于收费价格与物业服务项目的再公示 按××市物价局要求,同时,应大厦部份业主(使用人)建议,我们再次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厦”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内容公示如下:收费价格的确认 ××××大厦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其单价确认主要是依据××市物价局20xx年 5月22日“关于‘××大厦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注:文中的“××大厦”,亦即其后更名的“××大厦”) 《批复》明确,××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按“四级”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属性 收费项目 收费单价 备注 商业、办公 物业服务费 ××元 合计××元 设备更新资金 ××元 住宅房住宅 物业服务费 ××元 含电梯使用电费 20xx年1月16日大厦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向大厦业主委员会呈报上述收费单价和收费依据外,针对本大厦出现的“住宅房办公或经营”这一特殊情况,物业公司提出此类情况收费单价确认的建议,一并报呈“业委会”并获批准。 据此,对住宅房办公或经营,区分二种情况: 房屋属性 界定条件 物业服务费单价 住宅改办公或经营

属地注册 ××元 非属地注册 ××元 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内容(服务承诺) 按20xx年8月9日,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厦一届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市房管局备案)约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向××大厦业主(使用人)有偿提供下列服务与管理: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高低压配电间、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公共通道等。 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袋装化管理和集中处置、清运。 7、公共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包括物业区域内公共场所、各种车辆的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管理。 8、安全护卫管理服务。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大厦内的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协助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9、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10、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业主(使用人)精神生活。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约承担和享有下列义务和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费用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 7、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年提前收取; (2)车辆停车费:按年提前收取;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 DB11T 751-2010

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编号:DB11/T 751-2010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0 年10 月1 日 2010 北京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和定义; 3.基本规定; 4.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5.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7.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8.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薛福志、艾白璐、王颖、王亚军、李旻、郑冰、魏宣、谢炜、周文、吴卫东、李维善、张乃魁、陈祖武、霍炜、贾光辉、许文良、张国安审查专家:杨燕敏、邓俊、韩子忠、化向东、郭健、曹绍利、郑乐、徐平波、宋宝程、闫耘、蔡玲玲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2) 3 基本规定 (3)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 4.1 基本要求 (4) 4.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 4.3 消防安全防范 (11) 4.4 绿化养护 (14) 4.5 环境卫生 (15) 4.6 公共秩序维护 (16) 4.7 装饰装修管理 (17) 5 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19) 5.1 基本要求 (19)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21) 5.3 消防安全防范 (26) 5.4 绿化养护 (29) 5.5 环境卫生 (30) 5.6 公共秩序维护 (32) 5.7 装饰装修管理 (32) 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34) 6.1 基本要求 (34)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36) 6.3 消防安全防范 (42) 6.4 绿化养护 (44) 6.5 环境卫生 (46)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 医疗保险问答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 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 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 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 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十、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

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收费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试行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至4万平方米(包括4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6、本《标准》中各分项服务标准高一级(类)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7、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所列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解释详见各部分说明。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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