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针对重点民生领域进行扶持的国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反而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该被工程使用的领不到钱,不该领钱的反而肥得流油,造成“坏了法纪,乱了市场、肥了权贵、伤了财政、倒了干部、废了民生”大大降低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悲惨结局……
山阳县
是谁的错呢?是上级调研“不下轿”的“钦差大臣”,是闪转腾挪的地方政府,是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权贵亲朋和纪检干部的相互配合。这个链条结构之完整,分工之细致,简直让人叹为观止。
陕西省 商洛市 山阳县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地方官吏觉悟不高,政治立场及思想存在严重问题。政治敏锐性不强,为民服务责任意识不足。与中央反腐决心、构建法治社会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远离人民群众廉洁政治的渴望,利用职权摆官威谋私利,走上了为官不仁的道路。
商洛市检察院相关领导也说:“你山阳县有这样狂妄不羁之人,敢给中央谏言,不乘机收拾这样的人收拾谁”这就是一、二审违规违法的根源所在。(我当事人曾给两届中央政府谏言,并得到回复)
山阳县检察院大搞构陷索贿“排除异己”方式的“反腐败”。让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有机会腐败,没机会创造机会也要腐败的当权者(彭生民)任性妄为?案件的有罪证据就是杨雷受旨于彭生民,一手策划编造出来的。既然都是涉及磨沟口村人饮工程,为何违法一案分两案公诉;陈文治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否存在骗取行为。应该对工程全面进行调查、审查,查清资金的来源,逐一核实支出,不应该掐头去尾,断章取意,这样策划案件捏造事实,目的何在?
今天我拿起法律武器说:“虽已被含冤开除党籍公职……但我心中依旧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对生我养我的这片土地负责……”锒铛入狱300天中牢房已成为我修身养性的场所。当权者想用羁押摧毁我的意志,达到胜讼的目的是永远不能达到的。如今我也相信更相信依法治国,相信法律。当权者要用法律治我的罪,我也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冤屈的洗白必须靠法律来辩白。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十里铺镇磨沟口村(以下简称该村),依据2011年10月13日印发的市商改发(2011)709号文件 《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实施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该工程批复资金为50万元,应由两部分组成:
1) 国投中、省财政拨款资金40万,由县水务局管理发包合同使用;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20%,对应金额为10万元。
但是,因山阳县2010年7/18、7/23遭遇两次洪涝自然灾害,水务局历史欠账严重。部分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转移支付到了洪涝灾害历史欠账上。
市商改发(2011)709号文件
县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20%,10万元,山阳县财政也未配套拨付;
磨沟口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有如此巨大缺口,“钱袋子”没钱,工程如何正常进行。
谁来承包施工?如何解决?拟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解决;
为推进该民生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村两委也召开了会议。会议就工程资金缺口问题?向镇长张涛反映,请求是否能解决。领导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财政所候衍超,答复是可以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解决。但最后,村长王辉说:“谁承包工程,谁筹集争取资金,争取资金是多少,赔钱赚钱与村上无关“这句话让大家心里没了底气。能否争取到足额资金,也是未知?本来就“受限“于(被占用)资金问题,无人愿意承包的工程?
又想给乡亲们解决饮水问题。那么多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转移支付到了洪涝灾害历史欠账上。又能如何?事已至此,村主任陈文治就再三邀请时任镇水务站站长的该村村民王某某能一起参与工程承包,并答应自己承包工程,负责筹集争取资金。
王某某心里很清楚,陈文治再三邀请他,无非是怕争取资金不到位自己承包贴钱;也更寄希望于他能在水务局争取到资金。更让他无奈的是“2011年既有决战完成国投农村饮水安全的硬指标,又要能确保民生农村饮水安全的实际需求,还要能按时完成国投饮水安全的硬任务”,王某某只能答应参与承包。但这也为,他被检察机关构陷索贿埋下了 “隐患”。
王某某说:“公职人员不能参与工程承包。合同虽是由陈文治和水务局签订的。但我,不否认,也问心无愧。磨沟口村是生我养我的地方,冲着这份感情,我不惜担责为民修水,不会、不能、更不存在骗取贪污,更不惧怕诬陷。”
山阳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磨沟口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下称:该工程)陈文治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为虚构列支的骗取行为是错误和不恰当的。该工程涉及两被告一案分两案公诉并索贿的行为是违法的;
该工程依据《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该工程山阳县水务局因为资金问题分为两次进行:
(一) 第一次2010年10月31日,在红土岭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由崔三成和水务局签订的合同。为节约成本有效利用资金,遵照就近便利施工原则共同实施,解决了近红土岭村的小部分磨沟口村村民饮水问题。其中:涉及磨沟口村该村的工程部分国投资金101622.40元,地方需要募集自筹挎款68688元;(详见施工合同及结算报告)。
该工程,由于地方资金未配套,县水务局决定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能从项目工程合同内款项支出,这些必不可少的其它费用需要所在村自行解决,并明确村集体无钱解决的情况下,可向拉水户、每户收50—100元的其它支出费用(有实施该次人饮工程的三村干部证明)涵盖物资到运后人工装卸费,驻村施工人员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其他支出16190元。
2010年10月31日第一次施工红土岭村供水工程施工范围为红土岭村因两村共同水源地包含磨沟口村蓄水部分工程,由崔某丙承包施工,因和红土岭村共用水源地产生过境的青苗赔偿损失2011年4月3日由镇纪委现场办公会议协调,签署了由磨沟口村赔偿红土岭村因人饮施工导致的青苗损失费10000元的协议。(费用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批复下来前,是由村长王辉代村委会先行垫付的)预算外增补施工劳务费6000元、3320元、二次施工缴纳税款5620.76元与论证项目其他支出16190元。
合同外支出共计41130.76元;
由于自来水入户后才能向受益群众自筹68688元和上述的合同外支出41130.76元;
据此,2011年3月申请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2011年9月28日得到批复91410.50元,同日十里铺镇财政所扣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标识标牌费用11000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应税税款6024.24元。实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拨付74386.26元;
(二) 第二次2012年6月28日,该村磨沟口村饮水安全工程合同由陈文治和水务局签订,为解决该村大部分村民饮水问题。第二次2011年工程合同预算189182元,其中:国投资金156322元,群众需自筹32860元。(详见施工合同及结算报告)。
上述,两次合同显示:
时间 |
名称 |
国投资金
(单位:元)
|
群众自筹款
(单位:元)
|
承包人 |
2010年10月31日 |
(简称合同一) |
101622.40 |
68688 |
崔三城 |
2012年6月28日 |
(简称合同二) |
156322 |
32860 |
陈文治 |
小计 |
257944.4 |
101548
实际71075元
|
|
用途 |
水泥、管材等物资、蓄水池土方 |
管槽土方挖填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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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 |
142055.6元 |
30473元 |
|
自筹资金:主要用于管槽土方挖填,按照水务局核定定额21.2元每立方米计算(由被告人时任磨沟口村主任陈文治向受益户村民筹集)。
上述,预算内自筹款缺口30473、青苗损失赔偿款10000、工程税费5620.76、预算外增补施工劳务费6000+3320=9320元及论证项目其他支出16190元;合计总共缺口71603.76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实际拨付74386.26元减去71603.76元剩余2782.5元作为犯罪数额,即便错误当作工程承包利润各分得一半仅仅是1391.25元。 上述结余根本不足涉及违法犯罪。如何计算得出49937.5元的结余?
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本该两部分(其中:国投40万元,县级配套10万元)被分为三部分组成:
1) 国投中、省财政拨款资金40万,实际用于工程257944.4元(被挤占、截留、挪用转移支付到2010年‘7.17’‘7.23’洪水灾害的历史欠账上142055.6元);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未配套资金10万元,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解决);
3) 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按照定额以工代赈、筹资筹劳尚有资金缺口30473元);
但,一审(2015)山刑初字第0041号判决书第九页,把上述几笔水务局发包合同外支出,说成是“磨沟口村人饮工程合同内应结算或列支的款项”;二审(2016)陕10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第十页,把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的上述几笔预算外支出,继续说成是“以前国家拨付的工程资金以及通过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争取的30473元的总和就涵盖了磨沟口村人饮工程的所有实际支出”。 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杨雷、王伟在受其领导的影响下,对涉案该工程不全面调查,证据审查不重事实依据。断章取意,殊不知该工程批复50万,因灾占用、挪用国家安全饮水专项资金及涉县未配套资金10万元。巨额资金缺口应由谁出?从何列支?国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如何进行……
2013年陈文治维护集体利益,举报承包方偷工减料,得罪幕后保护伞彭生民;
2013年磨沟口村千米水毁河堤直接威胁该村村民财产、土地及生命安全。村主任陈文治多次向县级水务局争取修复资金未果。后通过本村原水务局职工联络,得以拜会时任商洛市市水务局局长(现已退休)解决了修复资金。却被山阳县反贪贿赂局以预防工程腐败的方式指定承包方。对此陈文治作为磨沟口村村主任提出由于前期磨沟口村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河提工程所花费的20000元费用,谁承包工程就必须由承包工程者给付(由于本村集体无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承包方施工中又将原定1.2米河基宽度,缩减为0.6米。村民反映强烈,村主任陈文治拍照取证并举报到水务局而被勒令停工整改,县水务局也委派申请人对其监督。因此,得罪承包方幕后保护伞山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彭生民。
2014年9月18日,山阳县检察院以村民举报为由通知陈文治和王XX到检察院,以陈文治任职磨沟口村村主任期间向低保户索要办理低保金好处费、办事索贿及向不符合低保金发放条件者违规办理低保金,存在发放手续不严,程序不规范等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2014年9月24日,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陈文治犯贪污、受贿罪;经查陈文治被村民举报的线索不足以涉及判处重刑的违法行为;其中调查到陈文治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用于国投的磨沟口村人饮工程(有依据文件:市商改法(2011)709号文件),主观臆断有罪推定陈文治伙同王XX将已纳入山阳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磨沟口村供水工程,又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名义进行申报,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弥补饮水工程资金缺口后,将剩余财政奖补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公诉至山阳县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陈文治2013年为维护集体利益,举报磨沟口村河堤工程承包方偷工减料,遭遇彭生民的打击报复。彭生民唆使该村村民2014年举报陈文治贪污、受贿。以便其利用职权对陈文治打击报复。因对陈文治先行羁押,侦查后其不足以涉重刑罚,却已存在超期羁押。就采取刑讯逼供、隐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系列支出证据来加大结余来构成陈文治涉贪污。对申请人进行刑讯逼供,来形成两人一致供述来定案。并向申请人索贿15万平案未果后。违法认定申请人伙同陈文治虚列支出,骗取 49937.50元,每人分得24968.75元,也构成贪污罪。并分别提起公诉,违法一案分两案公诉;
2014年9月24日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陈文治犯贪污、受贿罪;
2015年6月9日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申请人犯贪污、受贿罪;
王XX一审庭审后提交补正了该系列证据。山阳县人民法院本当查实证据,依法判我当事人无罪;因陈文治已经超期羁押迫于无奈报请审委会决定,上述检方承办人员杨雷、王伟及其:检察长彭生民以我“公职”相要挟,向我当事人索贿15万未果,彭生民出入KTV被我摄像而恼羞成怒,以我当事人伙同时任十里铺镇磨沟口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文治将已纳入山阳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磨沟口村供水工程,又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名义进行申报,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弥补饮水工程资金缺口后,将剩余财政奖补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涉嫌贪污诉至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贪污罪:是对主观层面构成要件有着明确限定的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因此,当行为人不符合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要求,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符合主观要件的,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不认定为贪污行为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类:
(一)属合法的民事行为,没有犯罪故意
(二)是犯他罪的故意,不是犯贪污罪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三)无贪污罪犯意联络,不能认定为共犯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故意
(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对犯罪主观层面构成要件的把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予以说明。
首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解决的是地方政府应配套拨付给工程的配套资金20%对应10万元;客观方面不符合贪污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二)不能排除因公使用财款的合理怀疑
行为人陈XX履行村主任职务,为弥补因涉县级应配套资金20%对应10万元,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用于该村人饮工程。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缺乏贪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陈XX身为村干部参与了2012年6月28日工程承包就认定其2011年3月履职村干部职责以磨沟口村人饮工程申请的一事一议款91410.5元违法,时间逻辑上明显错误。
再次:该村2011年3月以磨沟口村人饮工程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议事程序合法、用途真实有效,截止2012年工程结束,结余款项并不构成犯罪;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错误的:山阳县检察机关指控陈XX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我认为,陈XX履行村主任职务,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用于该村人饮工程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职,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本案认定陈XX贪污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对陈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
彭生民为打击报复陈XX在2013年磨沟口村河堤工程的举报,以权谋私,恣意妄为,专权跋扈。采取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不惜列席审委会,违法行使法律监督一票否决;迫使山阳县法院一案分两案违法判我10月。
将地方政府应配套资金10万元未配套,拟申请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资金的公务行为认定为已经有专项拨款又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申请91410.5元的行为违法,属于重复骗取、套取行为来构成贪污罪;再以此又另案公诉我,以我公职身份要挟索贿15万;索贿不成就列席审委会判我十月。
具体证据按照上述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
2010年10月31日因水源地与资金问题磨沟口村人饮工程就已经与红土岭村合并实施,其中涉及磨沟口村安全饮水工程部分见合同(一)工程资金包括:国投资金101622.40元,地方需要自筹款68688元(工程未完工自来水未入户筹集未进行),由此期间也产生了合同外支出41130.76元;(需要自筹68688和合同外支出41130.76合计109818.76元)
据此,2011年3月先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解决上述资金问题;
2011年4月3日十里铺镇纪委现场办公会议协调签署赔偿协议,磨沟口村安全饮水工程需要赔偿红土岭村青苗损失10000元;
2011年9月28日山阳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磨沟口村财政奖补资金91410.50元;
2012年1月14日十里财政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向收款人为“王诗朝”的账户拨付现金91410.50元;同日又续取资金11000元向十里财政所结算账户缴款11000元;实际奖补资金80410.5元;
2012年6月28日陈文治和山阳县水务局签署施工合同(简称合同二)其中:国投资金156322元、自筹资金32860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交纳税款6024.24元;
山阳县检察院以陈文治2012年6月28日参与承包的(合同二)认定其2011年3月履职村主任职务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为骗取行为,时间逻辑明显错误,因此骗取贪污并不能成立。
上述2010年10月28日因水源地与资金问题磨沟口村人饮工程就已经与红土岭村合并实施,其中涉及磨沟口村安全饮水工程部分见合同(一)工程资金包括:国投资金101622.40元,地方需要自筹款68688元(工程未完工自来水未入户筹集未进行)由此期间也产生了合同外支出41130.76元;(需要自筹68688和合同外支出41130.76合计109818.76元)
据此,2011年3月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解决上述资金问题;
被告人陈文治身为磨沟口村主任,在山阳县水务局实施红土岭村人饮工程过程中,协助地方政府向受益群众筹资(涉合同需自筹部分的资金)联系安排本受益村民的筹劳工作,并积极履行村主任职务以该工程名义向上级管理机关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用于该工程。
2011年3月陈文治履行村主任职务以该工程名义向上级管理机关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用于该村人饮工程。并按照奖补办法如实以该饮水工程申报的,批复金额也是由上级职权机关根据申报资料核实无误后确认才得到批复并完成的。对结果亦应由审批的职权机关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更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文治虚构列支骗取国家特定款项,亦不能证明审批的职权机关未如实履行审核之义务造成多批复了金额,构成国家特定款项流失。
2011年9月28日县职权机关批复财政奖补资金91410.50元。
2012年1月14日十里财政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于向收款人为“王诗朝”的账户拨付现金91410.50元;同日又续取资金11000元向十里财政所结算账户缴款11000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际到账80410.5元;
减去上述的合同外支出41130.76元,自筹资金缺口30473元,税款6024.24,结余仅2782.5元并不涉及违法;
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文治在侦查阶段就供述其在施工前与王某甲有过沟通和同谋。相反,在侦查阶段两人是互为证人的,侦查人员让两人相互指供对方。为完成一致供述,被采取刑讯逼供、诱供。其中:王某甲遭遇刑讯逼供先后分两次,共计上缴所谓的赃款46000元。因上缴所谓的赃款46000元得不到相关证据的相互印证和指控贪污数理逻辑上存在矛盾,又退还给申诉人14032元。但王某甲的供述一直予以否认存在骗取,王某甲在一审开庭审理中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推翻所谓的虚构列支骗取,检方所谓一致供述是缺乏佐证的,属于推测臆定,不能认定。
上述证据证实:
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91410. 5元属于山阳县应拨付磨沟口村人畜饮水工程款项,不应认定为王诗朝为加大工程利润虚报列支伙同陈文治的故意申请套取行为;
但判决所述:又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名义进行申报,属于套取财政奖补资金,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
2、 事实发生的该工程应税额、司法调解后的青苗赔偿款、工程预算合同外支出等应列支项目未被依法采纳,不应列支的财政所扣款反被釆纳,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缺乏法律依据。
3、 王xx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便利。在主观方面也不存在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虽参与了工程承包,接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款在其卡内。但并未影响工程款的使用,且所有款项均用于该工程支出,结余金额亦不足认定贪污罪成立。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构成贪污罪。
以上事实依据市商改法(2011)709号批复及山政水改(2011)30号文件、山阳县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报帐申请单、山农改办字﹝2011﹞23号关于2011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的批复、磨沟口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施工方案及(一)(二)合同及验收文件等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