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举报涟源市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
我叫李六红,身份证号码为(4325031989022*****),系涟源市七星街填黑水塘村罗卜凼片区二组村民。2020年5月17日,我因本人车辆(湘KD12529)在汽修厂维修,驾驶汽修厂提供的(湘KD12120)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七星街镇七星村路段时,遇到熊凤娟驾驶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迎面逆向行驶过来,因事发路段地处弯道,视线受阻,摩托车在这样的弯道逆向行驶,完全出乎意料,并措手不及,所以当我发现摩托车时赶紧往左方向避让,并同时踩掣动减速停车,尽管我并且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已是不及,摩托车仍然径直撞上了我驾驶的小车车头部,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来涟源市交警大队的警官来到现场进行处置。
2020年5月28日,涟源交警大队交警段立勇:杨旺达警官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下达了责任认定书(认定熊凤娟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按右侧行驶承担主要责任;我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车通行承担次要责任)。本来我对涟源交警大队认定我应承担次要责任就心存异议,因为我本来就是正常行驶,根本就是摩托车在弯道处逆向行驶而直接撞上我的小车,而且我还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属于完全无责的一方,况且事故现场有视频监控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但后来经亲戚朋友作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对方受伤较重,从人道主义出发而愿意承担次要责任,没想到熊凤娟及其家属却还以我事发时开启左转向灯和车速过快为由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在娄底支队受理了熊凤娟的复核申请后于2020年7月3日时该事故作出了复核:娄底支队认为涟源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涟源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并责令涟源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
没有想到,涟源市交警大队却在2020年7月14日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以“我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未确保安全驾驶通行”为由认定我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第38条“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而我本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到该路口时,虽然开启左转向灯,只是为了避让急速逆行而来的摩托车而采取的避让措施,所谓的左转向灯开启而误导对方之说根本就是强词夺理,混淆视听,而对方之摩托车实属无牌无证上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之第一款: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故作为执法部门的涟源交警大队对自己第一次的责任认定是因为适应法律条文不当而朝令夕改之做法,不但极不严肃,更是把执法当成儿戏而处之,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而且根据上述之适用之法律依据而判定我承担同等责任是极不适当的,尤其是本次事故有监控视频清晰的记录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个人在没有任何违法过错的情况下被涟源交警大队判定承担同等责任,这不仅是对我本人的严重不公,而且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践踏。
涟源交警支队却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的责任认定结果是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来混淆视听,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作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再次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涟源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