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简化优化“获得电力”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泰能字〔2022〕4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简化优化“获得电力”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局(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供电公司(供电中心):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落实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工作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和获得电力领域,破解制约项目审批堵点、难点,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主流程,合规高效推进投资界面延伸政策落地,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市(县)审批权限内的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含配套电网工程)等建设内容。
二、工作目标
2022年7月份以后,泰安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审批主流程压缩至38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提速办理、限时办结。
三、主要措施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优先保障变电站工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需求,明确电网建设规划。经批复后,规划项目全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计划充分衔接,为电网建设预留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及时补充纳入新增电网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2.增加变电站工程土地豁免审批事项。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变电站,豁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办理项目核准,不再提供用地预审材料。(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并联办理变电站工程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农转用、土地征收后,土地划拨手续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期满,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成交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土地成交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期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4.实行设计方案线上全流程“联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纳入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和全流程时间管理,以时限压力倒逼审查效率提升。完善容缺受理、同步审查、当面对接、一次反馈等形式,确保实现设计方案精准修改、快速获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优化变电站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变电站工程容缺不动产证,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步开展,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统一修改后报送复审,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待取得不动产证后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全面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电网建设工程技术清单,针对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7.规模较大的电网建设项目允许分段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于规模较大的电网建设项目,部分工程具备审批条件的,可分段办理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促进项目局部先行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简化输电线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手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范围内,选址方案通过后,符合选址方案的线路工程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图纸备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线路长度在1000米以下的工程,免除行政许可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办结。在已取得规划手续的管廊中进行的电力线路建设工作,即可免于办理规划手续。其它线路工程持“选址意见书”即可申请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待取得核准批复后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核准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开挖、绿化移栽等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公路用地、使用公路改线等情形除外)、占用城市绿地、树木(不含城市古树、名树)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对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输电线路工程,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当日批复《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综合许可证》并同步推送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
10.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中大型电网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竣工专项验收阶段
11.科学认定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电网建设项目发生《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若经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应当界定为一般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执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消防备案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未被列入抽查对象的),当日出具备案凭证;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列入抽查对象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工作服务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泰安市能源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2022年7月30日
泰能字【2022】43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简化优化“获是电力”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