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 |
序号 | 市事项名称 | 省事项名称(见粤建改办〔2019〕24号文) | 事项类别 | 承诺时限 | 设定依据(说明:请填写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实施范围(说明:请填写需办理本事项的工程项目范围) | 申请材料(说明:对于仅适用于部分情形的资料,请注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
1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子项1: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全文条款。 | 全市市政道路、公园绿地范围。 | 1.东莞市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 5.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红线图); 6.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及方案效果图; 7.恢复绿化的规划设计效果图、平面蓝图; 8.《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及围蔽方案; 9.占用范围内的物探资料。 |
2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子项2: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全文条款。 | 全市市政道路、公园绿地范围。 | 1.东莞市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处理的树木彩色照片; 5.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红线图); 6.对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申请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7.《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及围蔽方案。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批部门应征得交警部门同意)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 全市城市道路人行道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2.《申请书》; 3.《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4.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 5.项目合同; 6.施工组织设计; 7.设计图纸; 8.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物探资料(如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则需提供) 9.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如占用、挖掘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则需提供); 10.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如占用、挖掘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则需提供); 11.设计单位的资质、恢复绿化的规划设计效果图及平面蓝图(如占用、挖掘范围涉及城市绿化用地且无法原样恢复的,则需提供); 1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50米以上(含50米)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 13.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如在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上进行占用或者挖掘的,则需提供)。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燃气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改)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在我市建设燃气工程,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燃气类)。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燃气类)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 5.施工设计组织方案;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容器)安装维修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7.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8.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审批事项 | 5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 3.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5.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提供); 6.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无 | 审批事项 | 5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 | 1.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核准的在本省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市级层面审批、核准的项目: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投资项目的提交申请报告) |
8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 审批事项 | 5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缩小范围:对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 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
9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审批事项 | 5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缩小范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 5.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提供); 7.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提供); 8.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提供)。 |
10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 审批事项 | 5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1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审批事项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五、八、九条; 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 4.《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八条; 5.《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项目编码01011; 6.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条、第二点。 | 1.全市范围内的年新增5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综合能耗在1000 吨(含)-5000 吨标煤(不含)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由市发展改革局受理; 2.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含)以上,由省能源局受理审查。 |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节能报告技术评审意见(按程序性审查办理的项目); 4.项目单位节能承诺书(按程序性审查办理的项目)。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无 | 审批事项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 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1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无 | 审批事项 | 5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14 | 属地公共区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 无 | 审批事项 | 5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第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3.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粤公规[2018]1号)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安装的技防系统。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 3.系统试运行报告; 4.系统竣工报告; 5.竣工图纸; 6.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7.系统决算报告; 8.系统检测报告。 |
15 | 属地公共区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 | 无 | 审批事项 | 1 |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第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粤公规[2018]1号)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 |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安装的技防系统。 | 1.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2.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3.主要设备、管线器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材料和根据论证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复印件; 5.正式设计方案(包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工程费用预算); 6.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管线敷设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等施工图纸复印件。 |
16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批部门应征得交警部门同意)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全市城市道路行车道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2.《申请书》; 3.设计图纸; 4.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 5.项目合同; 6.施工组织设计; 7.《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8.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物探资料; 9.道路交通疏解方案; 10.交通疏解图; 11.公告内容的文书材料; 12.交通评估报告; 13.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如需占用城市绿地时提供); 14.申请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如需占用城市绿地时提供); 15.设计单位的资质、恢复绿化的规划设计效果图及平面蓝图(如需永久占用城市绿地时提供,无法原样恢复时); 16.桥区范围施工方案(如需在桥区施工时提供); 17.桥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需在桥区施工时提供); 18.桥区工程设计图纸(如需在桥区施工时提供); 19.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50米以上(含50米)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 20.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进攻3年内的城市道路上进行占用或者挖掘的,则需提供)。 |
17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93号)第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6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第五十九条。 | 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竣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以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周边范围为准); 2.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 3.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如《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应当征求当地国家安全部门的意见,《测绘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外方申请考古项目要由国家文物局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等)。 | 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报表; 2.工程规划方案;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建筑红线外半径500米1:2000的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文件; 6.安全防范整改方案(非必要,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 |
18 | 用海预审 | 无 | 审批事项 | 8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 | 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 |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修改说明、评审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用海示意图、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虚拟三维图、最新影像图、功能区划图等); 4.宗海界址坐标点(word版和Excel版); 5.岸线占补初步方案及承诺函(占用岸线的项目)。 |
19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审批事项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 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 | 1.项目用海申请函; 2.海域使用申请书; 3.海域坐标图;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5.项目所涉违法用海案件处罚材料复印件; 6.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 8.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9.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或解决方案复印件。 |
20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无 | 审批事项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第四十八条;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环评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2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审批事项 | 5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 |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 1.初步设计申请书(一式一份); 2.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一式三份);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一式三份); 4.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一式三份); 5.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意见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6.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三份); 7.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
22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 2.《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3〕439号)第一条; 3.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号)第二条(五)(六);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第三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 | 1.申请设计文件审批的请示;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初步设计文件; 4.专家评审意见。 |
23 |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24号)第十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 公路工程招标备案: (一)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招标公告; 3.招标文件; 4.申请函。 (二)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1.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 2.工程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4.招标公告; 5.招标文件; 6.申请函。 (三)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1.经批复(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 3.工程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5.或招标公告; 6.招标文件; 7.申请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 | 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一)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文件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项目前期审批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批复文件、资金证明、征地拆迁证明等)(一式三份); 3.招标文件(一式三份)。 (二)招标结果备案: 1.招标结果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式五份)。 |
24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审批事项 | 12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修改回复说明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式三份);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修改回复说明 (一式三份); 6.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一式三份); 7.专家评审意见。 |
25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审批事项 | 1 | 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条。 | 码头及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 1.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书(一式一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一式三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三份); 4.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一式三份); 5.技术审查咨询意见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6.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三份); 7.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
26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审批事项 | 5 |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15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 (2014年修正)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书;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业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4.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5.招标文件或评标报告; 6.主体工程(指路基桥涵、隧道、特大桥、路面等)各合同段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实际投入主要人员表; 7.《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附相关材料,包括中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会计人员职称证书、经济人员职称证书(经营性项目)等,并在项目法人名称栏上盖章; 8.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 9.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 10.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说明、资本金证明、银行的意向书或协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
27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第十八条;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九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申请设计文件审批的请示;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批复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有); 4.施工图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意见。 |
28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审批事项 | 5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申请报告; 2.项目法人的工作总结、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3.监理工作报告; 4.施工总结; 5.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7.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8.设计工作综合评价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和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 |
29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审批事项 | 5 | 1.《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二大点第31项;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1.申请报告; 2.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5.档案验收意见、航道验收意见(如有)、水保验收意见(如有)、环保验收意见(如有)、消防验收意见(如有)等单项验收意见(一式三份); 6.正式用地批文或市政府、国土部门出具同意用地或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证明材料; 7.竣工决算批复; 8.公路工程设计工作综合评价表、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和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公路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 9.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30 |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审批事项 | 5 | 1.《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 )第四、第六条; 2.《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第十条。 | 1.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2.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 1.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2.《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3.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4.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
31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审批事项 | 6 |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全文条款; 2.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第一条; 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 |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一式一份); 2.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一式五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一式三份); 4.营业执照(一式三份); 5.公司章程(一式三份); 6.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7.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一式三份); 内河千吨级以下,沿海万吨级以下码头尚需提交以下材料: 8.专家评审意见; 9.修改回复说明。 |
3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审批事项 | 6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 |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 1.申报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一份); 2.项目单位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3.设计单位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4.施工单位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5.监理单位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6.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7.试运行报告(一式三份); 8.设备调试报告(一式三份); 9.能力核算报告(一式三份); 10.竣工决算报告(一式三份); 11.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12.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13.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14.海事通航安全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15.航道验收意见(一式三份); 16.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一式三份); 17.防雷专项验收意见(一式三份); 18.廉政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一式三份); 19.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20.安全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21.职业病防护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22.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23.岸线使用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2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25.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26.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
33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审批事项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办理。 | 1.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申请表; 2.应建防空地下室经济技术指标登记表; 3.东莞市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书; 4.东莞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9.总平面图; 1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1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料图册; 12.建设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需说明的该项材料无需提交)。 |
34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事项 | 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 单建式人防工程办理。 |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防工程岗位责任制度; 6.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7.人防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8.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
35 |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 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1.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 3.经营性项目; 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 5.其他。 |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国家审批的六份);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的立项或市政府批复); 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面积2公顷(含2公顷)以上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2公顷以下提交“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一式五份,比例尺1:10000和西安80坐标电子矢量图。报国家审批的一式六份,比例尺1:5000); 6.公示材料(应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森林植被恢复缴纳凭证(经省林业局同意审批,申请单位在收到缴纳通知(非税单)后缴纳); 8.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需提供)。 |
36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1.工程施工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的立项或市政府批复); 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报告(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面积2公顷(含2公顷)以上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2公顷以下提交“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5.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协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使用林地现状图(图件材料,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和西安80坐标电子矢量图); 7.公示材料(应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8.森林植被恢复缴纳凭证(申请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非税单)后缴纳); 9.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镇街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
37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
38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审批事项 | 1 | 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 |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设计单位资质证和设计人员资格证; 4.总平面图; 5.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 |
39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审批事项 | 3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5.《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九条; 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东莞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建设项目的范围:(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 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 |
4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事项 | 15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告知承诺制材料清单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 2.环评文件不涉密说明、授权办理业务委托书; 3.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常规审批流程材料清单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信息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
4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本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 3.排水管网平面图; 4.排水水质检测报告(临时可不提供); 5.排水水量检测报告或排水量证明(说明)材料(临时可不提供)。 |
42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审批事项 | 1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72条。 | 水利工程。 |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市水务技术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5.工程项目建议书; 6.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7.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图纸; 8.工程概算书; 9.工程设计计算书; 10.工程量计算书; 11.水文水利计算书。 |
4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供水、排水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5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附件-序号48;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18号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 第46号第七条。 | 供水、排水工程。 | 1.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2.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名单; 3.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承诺文件; 4.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措施承诺书; 5.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清单; 6.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表(报告); 7.监理合同; 8.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9.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10.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11.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12.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13.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14.立项批准文件; 1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6.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 17.东莞市水务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19.用地征用材料许可文件。 |
4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事项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文(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栏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报告或建设方案;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45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 | 审批事项 | 12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 3.从水库(水电站)或自来水厂、水源工程取水的,提交与工程管理单位(自来水厂)签订的供水协议。 4.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提交入河排污口批准文件或排污许可文件。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6.取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
46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审批事项 | 5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除省审批权限项目)。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对水功能区影响显著轻微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审批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1.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2.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3.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4.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5.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6.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7.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
48 | 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审批事项 | 5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供水、排水工程。 | 1.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总概算批复文件); 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提交商务标和技术标);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4.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6.施工单位企业法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 7.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需中级或以上与项目类型对应职称证书); 8.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 9.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10.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1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总监任命书<需业主加意见签名盖公章>); 12.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13.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工程需提交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安装平面图及视频监控企业的安防资质和营业执照; 14.施工单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表格,总监签字确认; 15.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
49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审批事项 | 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 | 水利工程。 |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档案一套。 |
50 | 水利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 水利工程。 | 1.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 4.项目建议书; 5.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 6.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8.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9.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明文件(EPC除外)。 |
51 | 市属供水、排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 | 供水、排水工程。 | 1.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 4.项目建议书; 5.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 6.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8.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9.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明文件(EPC除外)。 |
52 | 市属供水、排水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审批事项 | 6 | 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九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第三条。 | 供水、排水工程。 |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市水务技术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5.工程项目建议书; 6.初步设计报告; 7.初步设计图纸; 8.工程概算书; 9.工程设计计算书; 10.工程量计算书。 |
53 | 水利基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审批事项 | 1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 水利工程。 | 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会议情况记录表; 4.招标工程投标及资审结果表; 5.招标工程开标定标会议情况记录表; 6.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7.招标文件。 |
54 | 市属供水、排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审批事项 | 1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三十四条。 | 供水、排水工程。 | 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会议情况记录表; 4.招标工程投标及资审结果表; 5.招标工程开标定标会议情况记录表; 6.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7.招标文件。 |
55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 | 全市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 | 1.东莞市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2.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方案; 3.设计文件; 4.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5.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承诺书; 6.专家论证意见书。 |
5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审批事项 | 5 | 供水:《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需拆除、改动(含接驳)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均需要办理。 | 供水: 1.东莞市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批表; 2.书面申请; 3.规划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红线图; 4.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组织; 5.工程建设(特指造成供水设施需要拆除、改动、迁移的项目工程)的施工许可。 |
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需拆除、改动(含接驳)或迁移城市公共排水(雨水)设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均需要办理。 | 排水: 1.东莞市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雨水)设施申请表; 2.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雨水)设施方案; 3.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4.申请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雨水)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改动(不含接驳)、迁移排水(雨水)设施的须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需要加盖申请单位、设计单位公章); 6.拆除、接驳排水(雨水)设施的须提供排水(雨水)设施接驳平面图(平面图需要加盖申请单位、设计单位公章); 7.办理人员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1.委托办理时需要提交此材料;2.授权委托证明书要列明委托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事项办理);3.被授权人姓名要与业务办理人员姓名一致;4.需要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单位盖章。)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0.工商营业执照; 11.申请人身份证;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57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 情形一.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1.省文物专家的评估意见; 2.文物安全承诺书; 3.镇街文物文物主管部门请示; 4.设计方案文本; 5.办理审核在“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6.情况说明书。 情形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1.省文物专家的评估意见; 2.文物安全承诺书; 3.镇街文物文物主管部门请示; 4.设计方案文本; 5.办理审核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6.情况说明书。 情形三.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省文物专家的评估意见; 2.文物安全承诺书; 3.镇街文物文物主管部门请示; 4.设计方案文本; 5.办理审核在“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6.情况说明书。 情形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省文物专家的评估意见; 2.文物安全承诺书; 3.镇街文物文物主管部门请示; 4.设计方案文本。 |
5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审批事项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6.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59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审批事项 | 1 | 1.《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36款;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第二、四、五、六条;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2016〕20号); 7.《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第四条第(二)款。 | 下列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2.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3.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 。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纪要。 |
6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5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18号)第二条;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8〕8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二、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申报。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开工条件自查表; 7.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按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立项文件。); 8.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应提交分包合同);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结论。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有相应人防工程审查合格的结论); 1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2.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3.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14.施工组织设计(仅需提交总施工组织设计);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7.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18.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涉及结建式人防项目应提交该项资料)。 (相关资料(含附件)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市住建局工程项目库中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供。) |
61 | 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3 | 1.《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8号)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6项。 | 1.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若需提前对基坑、桩基础施工,可选择办理此业务,无此需求可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天然基础等其他基础形式的不允许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2.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在一定领域内实施承诺制改革试点,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 1.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2.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承诺书;3.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用地红线图》及附件);5.开工条件自查表;6.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按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立项文件);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8.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2、仅基础施工图纸审查的可提交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代替本项资料);10.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1、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2、仅基础施工图纸审查的提交本项资料;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4.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5.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16.施工组织设计(仅需提交基坑、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1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19.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相关资料(含附件)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市住建局工程项目库中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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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审批事项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 | 1.《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开标、唱标、评标、定标记录; 4.东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自行招标工程无需提交此项。); 6.招标人评价意见表; 7.《评标委员会信息表》(非评标项目无需提交此项。); 8.《定标委员会信息表》(非评定分离项目无需提交此项)。 |
6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审批事项 | 5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规定。 | 本事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申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 防)》;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工程相关系统调(测)试记录;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8.第三方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消防工程竣工图; 10.消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 |
6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其他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三条;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 | 本事项适用于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详见消防验收受理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申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 防)》;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新建、扩建项目须提供。临时建设项目可提供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替); 6.原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改建项目(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须提供); 7.房屋租赁合同及同意装修的补充协议(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为使用单位(承租方)的改建项目需提供); 8.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9.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工程相关系统调(测)试记录; 10.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11.第三方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2.消防工程竣工图; 13.消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 |
6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服务类招标文件备案 | 无 | 审批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 | 1.承诺书; 2.《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附件材料(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表及招标图纸等)(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可提交此项。); 4.立项文件;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自行招标工程无需提交此项。);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无需提交此项。); 7.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 8.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或总平面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无需提交此项。);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含(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自行招标时需提交)。 |
6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招标文件备案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 | 1.立项文件; 2.承诺书; 3.《招标文件》; 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自行招标工程无需提交此项); 5.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含(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人自行招标时需提交)。 |
67 | 竣工验收备案(市属供水、排水建设工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第十五条。 | 供水、排水工程。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5.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6.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 |
68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二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 住建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时市政工程。 | 1.《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5.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有电梯的需提交);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此项无需企业提交,由市质监站提交); 12.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需提交)。 |
69 |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类)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 3.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类)。 | 1.竣工验收备案表(燃气类);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燃气类); 3.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燃气工程保修2年以上); 5.竣工资料; 6.竣工图(以风琴折方式折成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牛皮纸封面,单独一册不用装订); 7.燃气管道、场站(储配站、卫星站、门站、调压站、加气站等)瓶组气化站等工程全景及关键部位照片; 8.供气单位参与验收的书面审查意见。 |
70 | 竣工验收备案(供热类)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事项 | 1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 3.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 集中供热管道竣工验收后,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供热类)。 | 1.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7.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
71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审批事项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0.《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三点; 12.《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 经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 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附表; 2.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外商投资项目)(不能通过共享平台查询); 3.企业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核准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提供); 5.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供); 6.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资核准提供); 7.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 9.地界图(调整用地界线的提供)。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附表; 2.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外商投资项目)(不能通过共享平台查询); 3.企业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核准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提供); 5.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供); 6.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资核准提供); 7.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 9.地界图(调整用地界线的提供)。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附表; 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5.地界图(调整用地界线的提供)。 |
划拨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申请、审批表》;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 3.全体股东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4.原用地批准文件; 5.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合法的补办出让前、后规划批准文件; 6.闲置地处理意见; 7.土地登记、抵押、查封等查询结果; 8.房产权属证明和房产查询结果; 9.土地评估报告; 10.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1:500或者1:1000地籍调查图; 13.补办出让红线、规划红线、原划拨用地批准红线叠加示意图; 14.地块现状照片。 |
7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地界图: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dwg格式,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在上报前三个月内测量]上划出用地界线、标注坐标,并加盖测量单位电子公章。 |
7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审批事项 | 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2.地界图: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dwg格式,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在上报前三个月内测量]上划出用地界线、标注坐标,并加盖测量单位电子公章; 3.项目建议书; 4.相关部门是否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是否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如:对周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或周边规划布局有厌恶性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的项目,以及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意见;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轨道部门意见;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意见;位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及文物保护线索的项目,提供文物部门意见等等。 |
74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 | 无 | 审批事项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四十三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 1.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表; 2.地界图: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dwg格式,由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在上报前三个月内测量]上划出用地界线、标注坐标,并加盖测量单位电子公章; 3."一图一表"或三旧改造项目相关批复;三旧项目需要提供; 4.相关部门是否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是否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 如:对周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或周边规划布局有厌恶性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的项目,以及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意见;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轨道部门意见;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意见;位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及文物保护线索的项目,提供文物部门意见等等。 5.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附件(申请变更时需交回)。 |
7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审批事项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需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规划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说明);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由自然分局出具并加盖自然分局及申请单位公章);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 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7.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8.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报告); 9.项目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说明; 10.项目用地与禁限建区的衔接说明(涉及占用禁限建区的需提供); 11.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压占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已预审和已报批红线的项目需提供); 12.电子光盘(项目选址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 |
76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审批事项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所有需要开发建设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项目均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附表; 2.现状地形图; 3.东莞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含电子数据包); 4.总平面图;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料图册;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7.日照分析报告(仅项目本身或周边用地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项目需提供); 8.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原建筑物改建、扩建需提交); 9.市政府批准的绿色通道批复文件(仅绿色通道方案建设审查需提交)。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查的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附表; 2.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总平面图; 3.已通过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
77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 审批事项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所有需要开发建设的桥、管线工程项目均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表(市政类); 2.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承诺书; 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除沿路铺设的道路外需提供); 6.现状地形图;总平面定位图;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料图册; 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图册; 9.相关部门意见(仅特定项目需提交)。 |
78 | 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审批事项 | 5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九条。 | 本市域内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 | 1.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送审表; 2.移交档案案卷目录; 3.整套工程竣工档案。 |
79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 规划条件核实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 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
80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审批事项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 属于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建设工程。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3. 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相关专业施工图及计算书(其中新建、扩建工程不需要提交结构专业图纸及计算书,改建工程各专业资料需含结构专业图纸及计算书); 4.既有建筑《不动产权证书》等建筑物合法产权批准文件(改建项目(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须提供。改建项目若无法提供该项资料,可提交既有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批准文件代替,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还须提供教育部门加具同意居住区建设单位自用或出租开办幼儿园或中小学等意见的有关文件。若可在我局系统查询到对应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设单位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可提供此项资料代替第2项资料); 6.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以上项目需提供该项资料,其它项目无需提交); 7.房屋租赁合同及同意装修的补充协议(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为使用单位(承租方)的改建项目需提供)。 |
8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供热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批事项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改)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在我市建设集中供热管道,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热类)。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3.关于出具xx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意见; 4.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 7.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8.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9.施工组织设计; 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
82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审批事项 | 5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修订)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 |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一份);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三份);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三份);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回复说明(一式三份); 5.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一式三份)。 |
83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介服务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 |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仅单独申请办理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的项目不需提交此项资料); 2.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或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勘察文件已备案的情况说明(1.可单独申请办理勘察文件审查备案;2.不涉及勘察作业的项目(如装修、幕墙、钢结构等二次深化设计)或勘察文件已备案的项目不交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 3.勘察文件已备案的项目交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勘察文件已备案的情况说明)。 |
84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中介服务 | | | | |
85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中介服务 | 由评价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 |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2.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选址、规划、环评等相关资料;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企业用地合法性证明;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 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及四至图); 8.生产、经营、储存工艺流程说明; 9.生产、储存品种清单及储存量; 10.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11.安全设备设施、公用工程设计说明; 12.其他可用于评价的资料。 |
86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介服务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 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九)项推行区域评估; 3.《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 4.《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第二十一条。 |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5.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等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设计总平面图; 3.项目地质勘察报告(提供测试钻孔)。 |
8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20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 1.用地批复; 2.用地红线图(宗示图); 3.地形图; 4.工勘报告。 |
88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中介服务 | 7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 |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1.防雷装置技术服务信息表; 2.总平面图(或规划许可证)、防雷说明(电气说明)、基础防雷图、天面防雷图(以上图纸各一份)。 |
89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无 | 中介服务 | 30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 区域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 1.《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2.《地理信息红线图》。
项目类气候可行性论证: 1.《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或《可研报告》。 |
90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无 | 中介服务 | 20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1.防雷装置技术服务信息表; 2.总平面图(或规划许可证)、防雷说明(电气说明)、基础防雷图、天面防雷图(以上图纸各一份)。 |
91 | 供水报装 | 供水报装 | 公共服务 | 4工作日(除施工环节) | 1.《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2.《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三十二条; 3.《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粤府令第35号修改)第十四条。 |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 1.权属证明; 2.身份证明; 3.用地红线图。 |
92 | 供电报装 | 供电报装 | 公共服务 | 低压居民4工作日;低压非居民8工作日;中压单电源17工作日;中压双电源27工作日。(不包含外线工程建设时间及客户建设时间)
|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深化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广电市〔2019〕17号)。 | 低压居民、低压非居民、中压单电源客户、中压双电源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 |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如非本人、非法人代表办理时补充提供委托办理相关材料);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3.如政府部门或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资料。 |
93 | 燃气报装 | 燃气报装 | 公共服务 | 无需外线工程的3工作日;需要外线工程的10工作日。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申请使用管道燃气,需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装。 | 1.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用气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
94 | 有线数字电视新装 | 有线数字电视新装 | 公共服务 | 3 | 1.《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85号)第一条、第二条; 2.《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378号)第二条。 | 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商品房、公寓、廉租房等公有或私有的房产建设工程,需向当地有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设计、验收等。 | 1.开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驾驶证、军官证、台胞证、护照; 2.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卡或存折; 3.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委托证明:委托证明须注明代办人姓名和办理的业务,加盖单位工单(非居民(商业用途)用户须提交); 5.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居民(商业用途)用户须提交)。 |
95 | 通信报装 | 通信报装 | 公共服务 | 无需外线工程的5工作日;需要外线工程的15工作日。(不含政府部门对外线工程的审批时长)
|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 凡是竣工交付后需要由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服务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通信报装。具体是指《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的公共场所、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应当配套通信设施的建设项目。 | 1.通信报装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通信配套设计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