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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违反计生条例不再要求开除公职
日前,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2018年3月30日)。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此次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尤为引人注意。据了解,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所以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条例》主要修改情况,如下: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小编还了解到,江西省在2016年就已经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虽然,江西省的《条例》还保留了“开除”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字眼,但这只是对情节来重的违反条例行为而言的,也足以看出计划生育更人性化,更贴近实际情况和需要。
发布于: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