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彩礼”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和”婆媳关系”一起被大众称为婚姻路上的“绊脚石”,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男女双方在初步达成婚约时,由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所谓的“彩礼”,彩礼是双方相合时的诚意,但如果热情褪去,婚姻解除,彩礼也变成了相离时的难题,双方分开后究竟要不要返还彩礼就成了矛盾纠纷的来源。近日,澜沧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涉及彩礼返还婚姻家庭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返还协议,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2020年,杨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登记结婚,按照习俗,杨某给付王某彩礼20万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开生活,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双方现确实没有感情,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彩礼数额较大,被告听到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情绪很激动,认为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而且收取的彩礼中有一部分是双方共同使用的,不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调解当日承办法官在充分研究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和彩礼用途,积极从法理情理方面与双方进行沟通、讲解,最终双方达成返还15万元的返还协议,被告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履行8万元,剩余7万元承诺于今年年底付清。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从现实生活看,彩礼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和针对性,给付彩礼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公。本案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少。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且本案原告提出由于给付彩礼高,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故要求返还彩礼。如若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承办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返还部分彩礼的方案,双方最终欣然接受。
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什么是彩礼
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给付彩礼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需返还、哪些情形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司法实践中,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法律是社会进步的坚实阶梯,让作为风俗习惯的彩礼归服于法律,诠释了法治与文明的精神。人民法院对于彩礼返还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当事人对是否给付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相关证据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然后,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离婚诉讼未对返还彩礼做出判决,当事人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再次,男女双方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最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持续稳定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酌情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