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刚买一辆新车,却因路边违停被交警拖走,停放在了车辆保管场。为了拿回爱车,男子偷偷从停车场开走了自己的车!岂料,他因此被交警以盗窃罪告上法庭,竟被判刑1年!男子大喊冤枉:开走自己车也算盗窃?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法院)
佛山男子小屈以87000元买了一辆崭新的轿车,购置轿车是个大喜事,小屈忍不住在路上多开了几圈。随后他在一个购物中心门口道路上,将还没有上牌的新车停下,进入购物中心购物。
哪知道,等他出来时才发现自己的新车已不翼而飞,他立即询问商场保安,保安则告诉他,他的车因为停在了路上的黄色网格线里,属于违停,所以被交警拖走了。
小屈顿时懵了,保安大叔也非常有经验,当即指点小屈,他的车可能被拖到了附近一个专门放交警扣押车辆的车辆保管场里。
小屈左思右想,总觉得不舒服,爱车才买回来几天就被拖走,谁哪能受得了,想着自己手里有钥匙,便决定去停车场将车开回来。
就这样,小屈来到了停车场,他见场内停满了车,年过七旬的保安正在岗亭里呼呼大睡,顿时大摇大摆进入停车场,找到了自己的爱车,随后开着车扬长而去。
本以为找回自己的车,一切也就结束了,哪知道,仅过了一天,小屈就被警察抓获,新买的轿车再次被缴获,更令小屈想不到的,迎接他的还有一场牢狱之灾,交警竟以盗窃罪将小屈告上了法庭!
此事传到网上立即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这辆车是小屈花了8.7万买来的,虽然违章被扣,但车辆本身还是属于小屈,交警只有暂时保管权,他开自己的车走无可厚非,只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即可。
也有网友不认可,车辆被交警扣押,说明这一段时间,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小屈擅自从停车场将车“偷”出来,显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还有网友认为,交警将车暂扣,小屈不服将车开出来,影响了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是扰乱了司法秩序,应该按妨碍公务罪追究其违法责任。那么小屈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
1、交警对小屈的新车扣押执法是否正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可以依法扣留。
本案中,小屈在新车没有牌照和临牌的情况下,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黄色网格线内,交警在现场没有发现车辆留下的联系方式,再加之车辆没有号牌,无法查询得知该车车主联系方式,依法予以扣留是正常的执法程序。
2、小屈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法庭上,小屈认为让他意识到车辆被扣后,第一时间找到了被扣地点,虽然他在停车场发现自己的新车上贴着一些疑似处罚的符号,但并没有在意,而是到外面的洗车店将其清洗掉。
虽然小屈怀疑这是交警扣押车辆后留下的,但他不能确定。小屈自我辩解称他并没有要侵占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是来不及上牌才导致无牌上路,况且他开走的是自己的车没有任何一方有损失,这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
可交警却认为,由于小屈没有悬挂车牌,同时违停加车上没有联系方式,交警在查找车主无果后,将车辆依法扣留合理合法。
另外,小屈不挂车牌也是因为他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利用无牌来有意避免处罚,此次停靠在黄线内就是其违法行为之一。
而且当他听说车被扣押后,没有报警也没有去认缴处罚,与他辩解的不知道车辆被扣押说法自相矛盾。他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清洗车上的交警处罚记号都说明他知晓车辆已被交警扣押。
那么小屈开走自己被扣押的车到底是不是盗窃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处置。”交警扣押的小屈的车,虽然是小屈合法购买,对其有所有权,但交警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扣押,属于平稳的财产合法占有。
也就是说,这辆车属于交警队合法占有和管理,是公共财产,交警能控制和支配该车辆。而此时,车主小屈已丧失了对该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系列权能。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该在30日内向交管部门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并对违法行为接受处理,才可以将车开走。
所以,如果小屈想要恢复对车辆的所有权,就不能采取不法形式对抗对抗合法的占有事实,侵犯了公共财产,因此法院认定小屈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3、小屈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屈开走属于国家机关扣押的财产,价值8.7万,物品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且事后小屈还隐瞒了车辆信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和意图十分明显。
据此,法院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小屈刑事责任,最后,小屈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处罚。
这里要提醒车主们,被交警查扣的车辆,一定要经过正当手续才能领出来,没有接受处理擅自开走,有时候可能是无心之过,但却会触犯刑法。对于此案,大家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