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硫酸伤人案减刑被驳回
2018年5月23日
本报长沙讯 6年前,周某珊用硫酸泼情夫的6岁女儿,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处其需赔偿受害人1497166.9元。日前,执行机关以周某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省高院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10年。5月22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经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依法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 2011年4月,周某珊进入长沙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执行董事黄某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她两次怀孕并人工流产。周某珊说,第一次怀孕时母亲坚决反对她将孩子生下,于是她选择了流产。第二次怀孕时她不敢告诉家人,黄某让她自己负责,她再次选择了流产。之后,两人关系在黄某家东窗事发,两人发生了争吵,再加上父母不理解,周某珊情绪陷入崩溃边缘。2012年10月28日上午,她因无法联系黄某而感觉受到欺骗,决心报复并购买了硫酸,当日17时许,她携带硫酸到黄某位于四方坪商贸城的家,将硫酸泼向黄某女儿芬芬(化名),致芬芬多处严重烧伤,芬芬母亲曹某在救护芬芬时也被烧伤。 案发时,周某珊怀孕40天。当年10月31日,她在邵阳向公安机关投案,由于已怀孕,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对其监视居住。第二年,她生育一男婴后向长沙警方投案。后经法院判决,她进入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三年后,执行机关报请省高院对周某珊减刑。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珊虽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改造,但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截止减刑案件审理时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仍有近60万元没有履行。省高院认为,综合考虑周某珊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她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遂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欧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