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郭女士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8万多元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失业两个月后,郭女士仍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已经缴纳过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且已经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她就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予失业保险待遇。然而,她的请求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她系因严重违纪被解聘进而导致失业,这种情形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点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失业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根据上述规定,郭女士虽然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但这并不等于她希望或放任对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她中断就业并不是源于自己的意愿,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她仍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财经自媒体联盟 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财经头条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