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又称“电动自行车”,在我国的保有量已超过2.5亿,我们认为电瓶车的统计相对麻烦,实际保有量应该更多,而根据公安部的数据,汽车在我国的保有量也超过了2.4亿,这两种交通工具越来越多,道路却只有这么窄,伴随着外卖、快递等职业的兴起和电瓶车灵活快速的特性,汽车驾驶者最怕撞上电瓶车,一旦撞上,往往百口莫辩,有理说不出,因此近年来汽车与电瓶车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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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汽车驾驶者已经默认了一个观念:“不能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否则一定是主要责任。”那么,汽车撞上电瓶车,汽车一定是主责吗?众所周知,交警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口中的“这一条规定”指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第(一)款是说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我们不再列举,而关于非机动车部分共传递了4个信息:
首先,机动车只要在事故中造成伤亡或损失,无论责任都应该先通过“交强险”给予对方赔偿,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则超出部分需要进行责任认定;
其次,必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存在过错,才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再次,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最后,遭遇碰瓷的情况下,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因此当汽车撞上电瓶车,并不一定就是汽车的主责,但是机动车只要上路,正常情况下“自带”10%的责任,不过,针对事故的处理我们有一个“三最原则”,即“最短时间、最小损失、最少精力”,所以当汽车与电瓶车之间的事故并未发生严重伤亡时,我们建议尽可能地认全责,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即使汽车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失产生,你必须要出险,否则只能自掏腰包;
第二,现在大部分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都买到了50万以上,完全可以承担中小事故的损失;
第三,如果电瓶车承担90%责任,意味着你的修车款保险公司只承担10%,剩余90%需要电瓶车承担,而对方又没有保险,到最后必不可免地走上法律程序,耗时耗力。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我们建议还是根据法律流程办理,所以说,当汽车撞上电瓶车并不一定就是汽车的主责,弄懂上面3点,绝对不会错,尽管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我们还是建议要学会灵活地处理与电瓶车之间的事故,有时候坚持原则分毫不让未必就好,以退为进也是一种策略,记住这个应对交通事故的原则:最短时间、最小损失、最少精力。